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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权利保障的有关规定

2010-07-08 10:34:00    4519人浏览

为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1、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党员、党的任何一级组织都无权剥夺。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4、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按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有关会议。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因故不能到会者,应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各种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根据党组织的计划提出接受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培训要服从组织安排。

5、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必须经过其所在党组织审阅和批准。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6、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对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7、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也有权以写信的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但该批评信件只能寄送被批评对象及所在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各级组织直至中央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员。

党员有权要求党的组织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时,必须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扩大或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便扩散、传播。

8、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必要时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党员有表示赞成、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重要问题,主要是指:

1)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

2)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

3)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

4)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5)发展新党员;

6)上级党组织规定在由党组织集体决定的其他问题。

9、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10、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受到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受到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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