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1党员应按党章和党组织的规定,主动按期交纳党费,不能无故拖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2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合计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下的按1%交纳。
4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7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在职党员交纳的党费80%上缴市直工委,留存的20%党费用于开展党的活动。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50%上缴市直工委,留存的50%党费用于开展党的活动。
9党费应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
10 党费按期交纳,小组长收齐后交党支部,支部每月15日前交党办室,党办室及时存入银行,每年两次按规定比例上交市直工委。
11 党费由党办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建立会计专帐,单独立户存放,党费利息计入党费收入。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12严格控制党费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及党员教育等经费的补充。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开支。
13严格党费使用审批制度。党费开支须由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基层党组织开展的符合规定、符合医院中心任务和党委工作计划的日常党员教育活动开支,由总支委员会集体研究后提出申请,报党办室审查,由党务例会集体讨论研究。党费开支在五千元以上的,报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党费开支的所有票据和单据须由经办人、党办室主任签字,证明具体用途,然后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签字手续。党费开支要坚持主管书记一支笔签字报销的制度。
1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