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JWFS-2022-002
冀卫规〔2022〕2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有关要求,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和就医群众的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陪同就医人员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二级以上医院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设置安检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进入上述区域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医疗机构要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四、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疗机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对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安全检查时发现携带禁止类物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现携带限制类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疗机构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的醉酒、吸毒、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就诊人员,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报告公安机关,协助其做好相应处置工作。
七、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河北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附件
河北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弹药: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枪支配用子弹、手榴弹、手雷、炸弹等。
(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仿真枪;弩等管制器具。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氰化物、农药等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镁铝粉,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各类毒品: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菜刀、水果刀、陶瓷刀、美工刀、手术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刀具。
(二)锤、斧、锥、铲、锹、镐等器具。
(三)矛、剑、戟、飞镖、弹弓、弓、箭、电击器等器具。
(四)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
(五)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动物喷雾剂、打火机等物品。
(六)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