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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注意事项

2014-08-23 16:50:02    6166人浏览

  1、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必须二十四小时在院,如需要进行检查、院内散步等,请在护士站留下联系电话,以便可以与病人取得联系,并尽快返回病房,如发现患者擅自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人员住院后,应该签定《沧州市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有关规定告知书》。使用血液蛋白制品的,应符合应用指征,否则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应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进行1000元以上的特检特治检查者,及使用100元以上自费项目时,须履行签字手续。

  4、 医保对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实行分段分比例支付。

  5、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在医院门诊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出院带药不得超过七天量,不允许带输液用液体和注射用药。

  6、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过程跨年度的,按出院时间确定其医保待遇支付年度。如参保患者当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较高,可自愿在当年的12月底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并重新办理入院,住院费用按不同年度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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