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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慢性病人员门诊医疗(药)费用支付规定

2014-08-23 16:36:46    7771人浏览
  慢性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00元,超出500元以上的部分按规定比例支付。慢性病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给予补助的办法。其中,认定一种慢性病的患者其补助标准为1500元,认定两种及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患者其补助标准为:在补助15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一种慢性病再增加补助500元,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慢性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在职人员负担30%,退休人员负担27%的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全年最高支付至所定的病种补助标准,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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