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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医风管理制度

2023-03-24 17:27:44    3679人浏览
目的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制定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依据  
  结合本院工作实际。
适用范围  
  对医院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医德医风管理的过程。
内容
  1 医德规范
  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1.1 加强政治学习,遵守工作制度;
  1.2 尊重患者权利,保守医疗秘密;
  1.3 文明礼貌,优质服务;
  1.4 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5 为患者提供评价服务,自觉接受监督; 
  1.6 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1.7 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1.8 严谨求实,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 廉洁行医有关规定
  2.1 遵守医德规范,做到不用服务忌语。
  2.2 救死扶伤,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痛苦,杜绝医疗事故发生。
  2.3 尊重病人,举止端庄,态度和蔼,热情接待,实行保护性医疗,为病人保守医密。
  2.4 廉洁行医,医务工作人员严禁在医疗活动中收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发放的“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的变相回扣。
  2.5 按收费标准收费,明码标价,因病施治,因病检查,因病开药。
  2.6 遵纪守法,不开假证明、假检查报告单。
  2.7 严格落实首问、首诊、首科负责制。对所有来访、就诊人员,热情礼貌,竭诚提供方便。
  2.8 服从领导,尊敬上级医(护技)师,关心下级医(护技)师,不在病人面前议论同事,以炫耀自己,贬低别人。
  2.9 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严禁擅自“走穴”收取“会诊费”、“手术费”。医务人员不得擅自从事院外诊疗活动,特殊情况必须到院外出诊者,由院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2.10 不准向外院介绍能在本院完成的各种检查、治疗和处方。
  2.11 不准在门诊、病区销售非正常渠道的药品、医疗用品或其它商品。
  2.12 不准私自用医院的仪器、设备为病人做检查(含,其它服务)私自收费或不收费,从中获利。
  2.13 不准收取、索要患者钱财或接受宴请。
  2.14 医德医风考核结果与评选评优、晋职晋级、医师定期考核直接挂钩。
  3 考核
  3.1 医德医风考核内容及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3.1.1 门诊、住院病人的满意度调查
  3.1.2 病人费用的公开情况及“一日清单”制度的执行情况:住院病人的“一日清单”实行扫描二维码,由各临床科室向病人宣讲。
  3.1.3 “医患座谈会”召开情况:医院每半年、科室每个月召开一次。医院“医患座谈会”由负责医德医风管理部门的组织实施,相关职能处室参加;科室“医患座谈会”由各科护理部负责组织实施,记录完整。
  3.1.4  “医患协议书”的签订情况:“医患协议书”入院三日内签订,内容完整,由各科室主任负责督导、落实。
  3.1.5“意见本”的设立和利用情况:各病房设立“意见本”,要求位置醒目,页数不得残缺,对意见有处理结果。
  3.1.6 在岗人员着装仪表情况:着装规范整洁,佩戴胸卡、持工作照上岗。
  3.1.7 医德规范的有关规定、文明用语的熟知、运用情况:职工要熟知医德医风规范及有关规定,并熟练运用文明用语。
  3.1.8 其他涉及医德医风内容的情况按其他有关医德医风的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3.2 考核办法
  3.2.1 对临床科室的考核:患者住院期间,医德医风管理部门采用每月不定期到科室与部分患者进行座谈、征求意见、发放医德医风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考核,或到有关科室进行医德医风抽查,及时发现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2.2 对门诊窗口科室的考核:重点考核服务态度和首诊、首科、首问负责制,以及医院服务措施的落实情况。
  3.2.3 医德医风管理部门不定期到门诊、窗口、科室进行抽查,专项考核或向部分患者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考核。
  4 奖励 
  4.1 收受“红包”、“回扣”主动上交医院的职工,计入医德医风档案;
  4.2 医院临床、门诊窗口、医技科室全年满意度为100%,且无违纪、违法、无投诉等问题的科室,可作为年终评选的重要条件。
  4.3 年度内在医院组织的“调查问卷”、“医患座谈会”以及其他方式的问卷中,多次被不同的患者及家属评为最满意医生、护士、且无违纪、违法、无投诉等问题的人员,可参与各种先进的评选,并作为优先考虑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提职的重要条件。
  5 处罚
  凡违反医德规范或廉洁行医有关规定,经调查属实的科室和个人,分别按下列条款进行惩罚。
  5.1 出现以下情况,视情节的轻重、认识问题的态度,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每项扣科室医德医风满意度分值0.1—1分。 
  5.1.1 未设意见本,意见本不全,不及时处理的;
  5.1.2 住院病人无“医患道德责任书”的;签订“医患道德责任书”不完整的;
  5.1.3 患者对“一日清单”不满意的;
  5.1.4 “医患座谈会”未按时召开或无会议记录的;
  5.1.5  在工作中不能正确并灵活运用文明用语的;
  5.1.6重点药品使用、高值耗材使用量排前十位且存在不合理问题的科室。
  5.1.7上岗不按规定佩戴胸卡、着装、持工作照上岗的,每发现一例对相关责任人罚款 100-500元,同时给予科室负责人 50-200 元的罚款;
  5.2 出现以下情况,除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外,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每项扣科室医德医风满意度分值0.5—2分。 
  5.2.1 在医办室、护办室、病区及工作区内存放食物或吃零食、早餐的(因抢救病人由科室安排的工作用餐除外),每发现一例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
  5.2.2 在医用冰箱内存放食物,其他非规定物品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5.2.3 在工作区域内打扑克、下棋、玩电脑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2.4 劳动纪律不强,不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中途脱岗耽误患者就诊的,一经发现或患者投诉,对当事人处以扣发当月奖金的处理,并全院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其实行待岗、下岗直至除名处理;
  5.2.5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的人员,按医院《关于工作人员禁酒的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5.2.6 因服务态度不好(训斥、推诿、刁难、拖延、辱骂)或失职原因,引起病人不满被投诉,在医德医风考核以及调查问卷中被点名批评的,一经核实,对责任人扣发当月奖金处理,并全院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对责任人实行待岗、下岗直至除名处理;
  5.2.7 对于医院的外包公司和进修实习人员因违反医院规定,在考核中被患者投诉的,对责任人处以试岗1个月,试岗期间取消一切待遇处理,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如考核不合格或违反医院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辞退处理;
  5.3 发现下列情形,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外,还要视情节的轻重,对相关科室扣医德医风满意度分值5分。 
  5.3.1 医院工作人员接受病人、家属及其单位任何形式宴请,除责令其支付宴请费用外,处以扣发当月奖金、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或两次以上者,给予待岗、下岗处理;
  5.3.2 出现以下情况的,按医院《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进行处理;
  5.3.2.1 向病人或其家属暗示索要钱物的,在医药购销中,医务人员或从事采购的医院工作人员,接受商业贿赂回扣的,以及利用就诊、住院、手术、检查等机会收受患者或其家属酬谢的; 
  5.3.2.2 药品和物资管理人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未曾收费私自将药品、物品送人或中饱私囊的,以及为病人做检查治疗等私自收取费用的; 
  5.3.2.3 出具假诊断证明、假鉴定从中谋取好处费者,以索贿论,由此造成对方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3.2.4 私自向病人出售药品、商品、医疗卫生材料等收取现金,或私自截留医院收入,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
  违犯5.3.2任一款情况一经查实的,一律按医院《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处理。三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院,并视金额多少及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再给予行政处理:
  5.3.3 违反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滥开麻醉药品处方或滥取麻醉药品的,视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人暂停处方权、手术权、检查报告权;屡教不改者,给予撤职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并调离原工作岗位处理。 
  5.3.4 药房经销医疗范围内以外的商品,除没收全部所得收入及剩余商品外,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5.3.5 借患者名义为自己或他人搭车开药、检查、治疗等,一经查实,除责令其责任医生追回全部搭车费用外,处以所搭车费用额3-5倍罚款。屡教屡犯的,取消其处方权,调离现任岗位6至12个月。
  5.3.6 不根据病情乱开药品或检查的,一经举报查实,给予扣发当月奖金处理并进行通报批评。屡教屡犯者实行取消其处方权,调离现任岗位6至12个月。
  5.3.7 医务人员不经主管部门同意,占用工作时间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会诊、手术、检验、科研、讲学等医疗服务的和未经医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外出“业务服务”和“兼职”的(含在病事假期间);擅自向其它医疗单位转介能在本院治疗的病人,本院能完成的检查治疗项目及处方;擅自利用医院设备、药品,搞业余服务者;一经查出除没收全部收入,处以一倍罚款外,并进行通报批评,屡教屡犯者,解除现任技术职务1至2年,工资下降一至两个职务档次,调离岗位6至12个月。
  5.3.8 在职医务人员不得从事个体开业行医,违者,解聘其现任技术职务一至两年,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除名。 
  5.3.9 医务人员在病人面前表现出相互排挤,拆台或冷嘲热讽,给工作或病人治疗造成一定影响的,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5.3.10 如发现被举报人有意刁难、恐吓、借机报复举报人或证明人的,除在上述规定处理的基础上再加罚一倍。医院对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违章行为的人员给予保护。
  5.3.11 对于以上条款,涉及收受红包、回扣以及私自截留医院收入,金额较大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 医德医风组织管理与协调机制
  6.1 为了加强对医德医风工作的领导,成立沧州市中心医院医德医风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各位院领导组成,成员由党办室、医务部、护理部、质量控制办公室、门诊部等相关科主任组成,负责协调并督导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6.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行风办,主任由行风办主任担任,负责全院医德医风日常管理、考评和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收集患者意见建议,并进行统计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向有关临床、医技、职能科室进行反馈,协助有关处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对于反映强烈的“红包”、“回扣”等违纪行为,由纪委监察室牵头,会同组织部、医务部、护理部、门诊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职能处室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7 违反上述规定的科室及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7.1 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对发生的医德医风违纪问题,不按医院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进行袒护、说情、隐瞒不报,以及对处理决定不认真执行的,对有关人员罚款 100-50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调离其工作岗位。 
  7.2 各级领导对贯彻执行本办法负有责任和义务,凡科室发生以上违纪问题的,对科主任追加连带责任。科室年内累计发生三次医德医风违纪、违章情况,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教育和处理的,对科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
  7.3 实习进修人员违反医德医风规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将追究相关科室主任的管理责任,对科室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100-500 元处理。
  7.4 对于以上所规定的各项具体条款,如产生严重影响或因同一问题连续两次反映到医院的,除按各项具体条款处罚外,取消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德档案,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取消当年晋升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在全院通报,同时给予责任人实行待岗、下岗处理。
  8 其他事项 
  8.1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所有科室部门的所有人员。 
  8.2 本规定由医德医风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修订,如遇有上级文件不符之处,执行上级文件。
  8.3 其它医德医风方面的未尽事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9 说明部分
  9.1 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的问题,将分两部分处罚,一是对科室的处罚,扣科室所在月份的质量考核分数,另一部分是对违反人员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9.2 医院将根据医德医风考核的结果,开展“文明科室”、“文明班组”、“文明窗口”、“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等评选活动,并在护士节、医师节、医院年度目标考核时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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