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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2019-04-01 14:22:58    10143人浏览

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结合全省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和本部门的中心任务,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2、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在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走在前头,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目标服务。

二、组织设置

3、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5-9人组成。省、市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4、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3-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

 5、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3-5人组成。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6、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应由党组(党委)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长期延期换届,党组(党委)负有主要责任。换届前,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在广泛征求所辖党组织和党员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下届机关基层党组织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选出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征得机关工委同意,并由其考察批准。 

7、部门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一般由本部门党组副书记或主管人事工作的党员负责人兼任。书记是兼职的,应设专职副书记。部门直属单位和职工较多的,可增设1名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按部门中层正职配备,副书记一般按部门中层副职配备。

8、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选举、调整办法以及任期与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相同。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专职副书记或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纪律检查委员。

三、基本职责

9、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2)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做好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报部门党组同意后,办理任免手续;负责部门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干部的提名、考核,对机关群众组织负责人和工作机构的干部提出人选,与干部人事部门协商后共同进行考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程序办理任免审批手续。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10、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3)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4)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四、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11、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普通党员一般不少于24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奖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12、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13、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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