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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院协会医院文化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作者:河北省医院协会医院文化专业委员会 文章来源:河北省医院协会医院文化专业委员会
点击数:3898 更新时间:2014/9/19 10:15:46

河北省医院协会医院文化专业委员会

 

管理办法

 

(经河北省医院协会医院文化专业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参照《河北省医院协会工作章程》及《河北省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 名称。本会名称确定为“河北省医院协会医院文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 属性及职能。本会是隶属于河北省医院协会的二级行业组织,是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医院文化建设的管理者、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有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文化建设相关活动指导与咨询的职能,是开展医院(卫生)文化的一支重要力量,是促进我省医疗机构内涵建设与软实力建设的主力军。
    第四条 宗旨。本会宗旨为团结与组织全省广大医院管理者、文化建设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热心于医院(卫生)文化理论研究与实践的人士,结合我省医疗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新要求与新举措,本着“弘扬医院文化、倡导人文精神、提升管理水平、促进科学发展”的目的,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通过加强医院文化建设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有机结合,全面促进医疗机构内涵建设水平的提高,把医院文化建设的实际成果真正惠及广大医疗机构与广大人民群众。
    第五条 本会接受河北省医院协会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沧州市中心医院。

 

第二章 职能与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职能与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工作的总方针,做好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服务工作;
    (二)结合本会的特点,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与理论研讨等工作,为各级医疗机构提供有关医院文化建设的举措、方法与经验;
    (三)开展跨地区合作,通过与其他省市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多形式交流,丰富工作内容,扩大本专业委员会在全国的影响力;
    (四)开展继续教育与咨询服务等工作,尤其在医学人文、医学伦理、文化管理、改善心智模式等方面做好各项培训工作;
    (五)编辑出版相关图书、期刊与音像制品,通过多种方式传播医院文化建设理论与实践成果;
    (六)初评及推荐参评全国相关组织开展的各项表彰先进活动;
    (七)承担医院文化建设系统策划与CIS导入的各项指导工作;
    (八)承办中国医院协会医院文化专业委员会、河北省医院协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上级领导及友邻协会(组织)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机构组成与管理


    第八条 机构组成。本会由委员、常委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以及常委单位、委员单位组成,委员所在单位应是本会委员单位,常务委员所在单位应是本会常务委员单位。根据我省医院文化发展现状,兼顾代表性和地域性,合理分配委员名额。
    第九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十条 常务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聘任,报省医院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河北省医院协会报告。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工作。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本会重大事项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委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省医院协会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委员条件:
    (一)委员单位应是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医院,不包括乡镇(村)、厂矿(企业)所属卫生所(室)等小型医疗机构;
    (二)常委单位、委员单位也可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文化建设方面确有建树,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公司;
    (三)常委入选条件:热心支持与关注本会工作,在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管理、文化建设以及企业文化研究和实践方面,有一定影响力和作为的医院主要管理者、专家、学者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并有对本地区、本单位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起到召集、协调与帮助的作用;
    (四)委员入选条件:有一定的从事医院文化建设的经验,热心医院文化建设事业的医院中层以上干部或管理者,并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医院管理或专业管理水平,在同类医院或同专业领域中有一定的威望。
    (二)所在单位在本行业或专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愿意支持参与本会的工作。
    (三)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愿意为本会提供办公场所及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机构产生。由省医院协会与发起人协商成立筹备组,由省医院协会组织管理部门在征求筹备组及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省医院协会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机构换届。本会每届任期五年。任届期满应按时换届。换届工作由省医院协会有关组织和本会共同负责,协商成立换届工作小组,本届秘书处协助换届工作小组进行换届筹备工作。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不超过三分之二,所有候选人均应征求所在单位的意见。
    换届程序:本会应在届满前至少半年开始筹备换届事宜,并在届满一个月内召开换届选举会议,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换届工作方案,并上报省医院协会审批,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新一届委员会的提名推荐工作。
    换届工作小组负责委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并提出新一届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报省医院协会批准。
候选人名单经省医院协会书面批准后,换届工作小组适时组织召开换届选举会议,选举产生委员。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委员中选出常务委员,从常务委员中选出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从当选的常务委员中选举产生,秘书长由当选的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二届。
    第十八条 委员入会程序。符合入会条件的人员可直接向本会申请,也可由其他委员推荐申请,原则上委员所在单位应是河北省医院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填写《河北省医院协会分支机构委员申请表》,由申请人经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经本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并报请省医院协会同意,正式成为委员,行使委员职责。
    第十九条 委员退会程序。由于工作变动、身体原因或其他难以胜任本会工作情况的,可由本人提出退会申请,经批准可退会;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一般为一届,业绩突出的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副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任期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视为自动放弃相应资格。

 

第四章 年会及常务委员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年会既是河北省医院文化专业委员会年度的工作会议,也是我省在医院文化建设领域最重要的学术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主题及内容由常委会在上一年度讨论通过,原则上年会协办单位由常务委员单位轮流举办。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议由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与完善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年度活动计划;确定下一年度年会的协办单位;听取本年度年会协办单位准备情况报告;组织、推荐医院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参加全国奖项的评选;推荐优秀论文在相关期刊发表;常委单位之间进行医院文化软科学课题合作与研究;增补与罢免委员事宜;其他重大活动的讨论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业学组,专业学组组长应由本会常务委员或委员担任,并报省医院协会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河北省医院协会医院文化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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