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为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和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人事厅《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Ⅰ类学分,以上三种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 3、 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0.5学分,每个市级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参加人员仅限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学习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3、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年最多不超过2学分。 4、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满半年并考核合格的,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不满半年且考核合格的,每月授予0.5学分。 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援外(援藏)医疗队6个月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5、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 - 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 - 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 - 4学分 省级刊物 5 - 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 - 2学分 内部刊物 3 - 1学分 6、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学分 7、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8、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9、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10、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11、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可授予主讲人1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第10-11项两项合计每年最多不超过3学分。 第3—11项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审查授分。
四、学分要求 所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市直、县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所、职防所、血站、社区卫生人员、乡镇卫生院人员、执业助理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其他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均要参加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完成25学分。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Ⅰ、Ⅱ类学分按单位级别和专业分类要求,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学分分类要求如下: (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1、医、技、药、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17学分。 (二)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19学分。 (三)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 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四)其他 产假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登记和审验 (一)国家级项目承办单位应对参加项目活动并考试(考核)合格者,核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监制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并须同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二)省、市级项目承办单位应对参加项目活动并考试(考核)合格者,实行电子学分授予及登记。 (三)我市学员到外地参加学习,按相关要求持有效学分证明,由学员所在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科室按沧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录入ICME系统,进行学分登记。 项目活动开始(即使用POS机第一次刷卡)后两周内将刷卡学习记录上传至服务器,学分方可计入ICME系统,两周后系统自动关闭,数据将无法上传,不能计入学分,同时该项目视为未完成。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记录,Ⅰ类项目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录入ICME系统;Ⅱ类项目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录入ICME系统。 (五)学分审验工作通过ICME系统进行。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要对上传的学分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六)卫生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其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科室或委托部门将获取的学分及时录入ICME系统,并打印本单位人员年度学分汇总表,该汇总表作为完成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唯一凭证加盖单位公章,由验证主管部门审验。 (七)各县(市、区)、各单位于次年3月2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的学分审验结果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学分审验。 (八)每年审验结果在有关会议和文件上公布。审验过程中,经核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卫生人员,所获年度学分一律作废;并对管理严谨、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管理不善的单位进行通报。
六、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本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自报到之日起,纳入本地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范畴。 (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做为单位考核的必备指标。 (三)卫生人员参加和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做为个人年度考核必备内容之一,继续医学教育达标是岗位聘任、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再注册、年度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未达到继续医学教育要求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年度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标者,不得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在科研立项、评定学科带头人、外出进修、外出学术交流、项目评奖、个人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同等条件下不予考虑。 3、所在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 (四)严格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办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市通报,1-3年停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处罚。 七、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细则同时废止。 八、本实施细则由沧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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