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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 | 作者:医疗保险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031 更新时间:2017/1/4 16:37:43
| 1、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城乡居民中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及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3、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期。城乡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并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缴费的城乡居民,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参保登记及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在年度内中途参保。中途城乡居民(不包括新生儿)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到账之日起满90日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缴费期间和缴费后9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年度中途参保的城乡居民(包括新生儿)应以家庭为单位,持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5、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在出生90日内跨年度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按规定标准缴纳两个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从出生之日起分别按两个年度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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